社區管委會29號討論兩則管理規章,因委員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七位委原只出席三位),這樣結果我個人也不感意外,委員會只能改以座談會方式聊天,大家交換一些個人想法,自己也提供一篇文章(內容以後再討論),想化解一些大家對社區事務不同的認知,以便日後建立共識。主委似乎有點惆悵,想為社區做一些事情,但都不能如願,反倒是被住戶指責不是,心境鬱卒萬分,是可以感覺到的。
早在七、八年前我就有感同身受,當時社區的改革阻力重重,利益之間犬牙交錯,許多積弊盤根錯節,想挺身出來整頓,背後卻被人毀謗。因而;自己改變一些想法,從主動介入社區事務變成被動幫忙式,因而;往後歷屆許多委員來向我詢問社區的一些問題時,我都開宗明義的說:「我是個很鄉愿的人,不要對我太多的期待,對社區的變革也不要期望太高」。結果看得出,這些參與者不是同流合污,就是知難而退。
在莊子德充符篇中有句話:「知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當無法改變環境時,那只能適應環境,這就是所謂大尺度宏觀面非個人以狗吠火車方式可解決,當然也不是說因此就隨波逐流,那小尺度「和而不同」道義是非的矜持,仍是有其存在之價值與功能。這潛在的力量,就是所謂降服「魔戒」虛室生白的正道之力。
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監視系統管理辦法
江水藍社區錄影監視系統調閱及設置管理辦法
公布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月 日
第 一 條 江水藍社區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設置、調閱影音資料,以維護社區治安,並兼顧住戶權益保障,特訂定「江水藍社區錄影監視系統調閱及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管理單位為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執行單位得以委外之專業錄影監視系統公司負責。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錄影監視系統,指針對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設置之攝錄影音設備,並嚴禁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設置,避免傷害人權。
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之影音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露。非依本辦法不得閱覽、複製、提前消毀、過期保存等行為。
第 四 條 管委會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就設置地點先行徵詢住戶意見。並經管委會議決通過後執行,同時應公布或公告設置錄影監視系統之地點、監視範圍、系統功能、畫面解析度、保存時間及其他必要等事項,讓住戶充分瞭解。
第 五 條 住戶對管委會選擇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地點有所異議時,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管委會陳明理由,管委會應以公聽會之方式,邀請其他住戶、異議住戶、執行廠商、有必要時亦可邀請鄉民代表、管區警員等人員列席,相互共同討論後,管委會方可決議,以杜爭端。
第 六 條 錄影監視系統主機放置本社區警衛室,除受委託執行之公司所派之管理維護人員外,其他人等一律不得操作使用該主機。
違反本條規定者,管委會應將其送警處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 七 條 管委會應委託專業錄影監視系統公司執行管理維護,同時簽訂委任契約,並應加附保密條款,加重該公司民事責任,保障住戶權益。
執行管理維護人員應熟悉錄影監視系統之操作並負責錄影影像調閱、列印、複製或其他方式保存數位影像之能力,以及防止其他人等擅自操作之加密保護能力。
相關委託執行公司進行維修得作業程序,委由管委會訂定之。
第 八 條 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音資料,除偵查案件需要調閱外,非因公務不得任意對外公開,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事,依有關法律追究相關違法人員任責任。
第 九 條 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音資料,如因調查犯罪嫌疑、交通事故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應由管委會決議,通知管理維護人員予以留存該影音資料,如無保存之必要之影音資料,予
日內銷毀。
第 十 條 因偵查案件需調閱影音資料,除司法機關、檢(調)機關、警察機關依職權調閱或複製外,不得提供他人調閱資料。
第 十一 條 其他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請調閱、複製影音資料。
第 十二 條 住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持警察機關開立之報案證明或交通事故證明。檢具身分證明或利害關係人證明等資料,提出申請調閱、複製影音資料。
第 十三 條 住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持警察機關備案證明,檢具身分證明或利害關係人證明等資料,提出申請調閱影音資料但不得複製影音資料。
住戶因個人事件因素,檢具身分證明,提出申請調閱影音資料但不得複製影音資料。
第 十四 條 管委會對下列影音資料提供後應限制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 經依法規核定應秘密事項或有礙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禁止公開者。
(二)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自然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對管委會同意提供但限制其公開之影音資料,申請人而後逕自公開時,一切法律責任由公開者自負,與管委會無涉。
第 十五 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申請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音資料,皆應填具申請書向管委會提出,管委會於三天內應予回覆。
相關影音資料調閱與複製程序及申請書之格式由管委會自訂。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送交住戶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管理委員會,以議決補充解釋,並提修正案於住戶大會審查,以臻備其內容。
公布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月 日
第 一 條 江水藍社區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設置、調閱影音資料,以維護社區治安,並兼顧住戶權益保障,特訂定「江水藍社區錄影監視系統調閱及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管理單位為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執行單位得以委外之專業錄影監視系統公司負責。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錄影監視系統,指針對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設置之攝錄影音設備,並嚴禁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設置,避免傷害人權。
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之影音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露。非依本辦法不得閱覽、複製、提前消毀、過期保存等行為。
第 四 條 管委會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就設置地點先行徵詢住戶意見。並經管委會議決通過後執行,同時應公布或公告設置錄影監視系統之地點、監視範圍、系統功能、畫面解析度、保存時間及其他必要等事項,讓住戶充分瞭解。
第 五 條 住戶對管委會選擇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地點有所異議時,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管委會陳明理由,管委會應以公聽會之方式,邀請其他住戶、異議住戶、執行廠商、有必要時亦可邀請鄉民代表、管區警員等人員列席,相互共同討論後,管委會方可決議,以杜爭端。
第 六 條 錄影監視系統主機放置本社區警衛室,除受委託執行之公司所派之管理維護人員外,其他人等一律不得操作使用該主機。
違反本條規定者,管委會應將其送警處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 七 條 管委會應委託專業錄影監視系統公司執行管理維護,同時簽訂委任契約,並應加附保密條款,加重該公司民事責任,保障住戶權益。
執行管理維護人員應熟悉錄影監視系統之操作並負責錄影影像調閱、列印、複製或其他方式保存數位影像之能力,以及防止其他人等擅自操作之加密保護能力。
相關委託執行公司進行維修得作業程序,委由管委會訂定之。
第 八 條 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音資料,除偵查案件需要調閱外,非因公務不得任意對外公開,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事,依有關法律追究相關違法人員任責任。
第 九 條 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音資料,如因調查犯罪嫌疑、交通事故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應由管委會決議,通知管理維護人員予以留存該影音資料,如無保存之必要之影音資料,予
日內銷毀。
第 十 條 因偵查案件需調閱影音資料,除司法機關、檢(調)機關、警察機關依職權調閱或複製外,不得提供他人調閱資料。
第 十一 條 其他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請調閱、複製影音資料。
第 十二 條 住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持警察機關開立之報案證明或交通事故證明。檢具身分證明或利害關係人證明等資料,提出申請調閱、複製影音資料。
第 十三 條 住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持警察機關備案證明,檢具身分證明或利害關係人證明等資料,提出申請調閱影音資料但不得複製影音資料。
住戶因個人事件因素,檢具身分證明,提出申請調閱影音資料但不得複製影音資料。
第 十四 條 管委會對下列影音資料提供後應限制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 經依法規核定應秘密事項或有礙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禁止公開者。
(二)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自然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對管委會同意提供但限制其公開之影音資料,申請人而後逕自公開時,一切法律責任由公開者自負,與管委會無涉。
第 十五 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申請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音資料,皆應填具申請書向管委會提出,管委會於三天內應予回覆。
相關影音資料調閱與複製程序及申請書之格式由管委會自訂。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送交住戶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管理委員會,以議決補充解釋,並提修正案於住戶大會審查,以臻備其內容。
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水一方江水藍特區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
公佈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月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加強「江水藍特區」地下室停車場之管理,為維護社區安寧、與維持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在水一方江水藍特區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停車場區域是指本大樓地下室之地下一樓與地下二樓全部(詳如附件一圖之標示)。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本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執行單位由社區聘任之總幹事與物業管理公司派駐之警衛人員負責執行實施。
第 四 條 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僅限本大樓住戶用車,均須憑証通行,無証之車輛一律禁止入內。(如擅自闖入或違規停放者,由本大樓值勤警衛或總幹事報警拖離,相關拖吊費與保管費由違規停放車輛之車主負擔不得異議。)
第 五 條 汽車停車証(詳如附件二圖之標示)由管理委員會製作,每車乙枚(並於其上註明車位),以資識別,住戶不得擅自製作或複製。本停車証,應依規定放於車前左側擋風玻璃上,憑證通行。停車證如遺失,須經管理委員會審核,車主填具切結書補發,並酌收新台幣100元工本費。
開啟地下室自動鐵捲門遙控器一個,押金新台幣500元,於住戶搬遷或停止租約時,繳回管委會退還押金。
第 六 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不負保管責任,貴重物品勿留置車內,如有遺失一概自行負責。
第 七 條 本停車場內嚴禁喧吵以及開足引擎製造噪音,或者任何因暖車、待車開啟引擎之行為,免於因發廢棄而傷害他人健康。
第 八 條 車輛應依畫線停車格定位停放,不得越線或侵佔他人之停車位。
第 九 條 車輛進出之行使,均需減速慢行(15公里/小時),開近光燈,並依指示方向行駛,如有必要時也可按鳴喇叭警示,以策安全。
進出地下停車場在假日與晚間,車主駛離後應隨手關閉鐵捲門,保障社區門禁安全。
第 十 條 停車場內因駕駛之疏忽,而撞壞他人之車輛或公共設施時,須回復原狀,如有其他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 十一 條 除各車輛油箱隨車油料外,停車場內禁止儲存汽油及其他保養油料。如經發現,管委會立即通知消防單位予以取締,並將油品移置安全處所,相關手續費、移置費、保管費,由物主負擔,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 十二 條 停車場內不得堆放雜物,否則視同違規使用停車場,該堆放物件經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勘驗核定後,可將移置他處,相關手續費、移置費、保管費,由堆置物之物主負擔,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 十三 條 本停車場車輛停放,以一位一車為原則(子母車為以二輛為限),如住戶有兩輛車以上者,應向總幹事登記後,才可輪流停放,唯不得侵佔他人車位或車道;如經發現違規停車,由本大樓管理警衛或總幹事報警拖離,相關拖吊費與保管費由違規停放車輛之車主負擔,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 十四 條 車輛遇有故障,以致引擎起火時,應迅速用掛置於停車場內之滅火器處理外,並即通知值勤警衛協助處置,並即時通知其他車輛駛離,以免波及。
第 十五 條 車輛在停車場內拋錨時,應先通知警衛協助推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凡請修理車輛人員進入停車場修理時,應由車主陪同先向值勤警衛登記才可進入,於工作完畢後立即再向管理警衛登記後才離去)。
第 十六 條 住戶搬家、卸貨等情事,先到警衛室登記報備,再將貨車駛入地下室停車場,搬家、裝卸貨物之貨車不得妨礙車輛通行。
第 十七 條 兒童不得隨意單獨進入停車場,或在停車場內嬉戲。住戶非有必要請勿行走車道,因須進入停車場工作或處理回收資源物品時,請小心車輛往來與注意自身安全。
第 十八 條 所有進入本社區停車場之車輛皆應遵守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總幹事對於地下室停車場所停放之車輛應予造冊,內容詳細紀錄車號、車輛所有人姓名、地址、緊急連絡電話等相關資料,存放管委會處列入交接項目,以便管理。
第 二 章 定期停車
第 十九 條 本社區停車場地下一層為增設停車位,共計 個停車位。車位所有權附屬於主建物,不得單獨出售讓與所有權。
第 二十 條 本社區停車場地下一層車位所有人,如將車位租予其他住戶,應向管委會登記並辦理換證手續,以納入管理。車位並不得轉租於本大樓以外之住戶。
車位所有人每月繳納清潔管理費新台幣500元。出租車位之承租人如有欠繳應繳費用,車位所有人應負責繳納。
第 二十一 條 本社區停車場地下二層為法定停車位,共計 個停車位。所有權為本大樓所有權人共同共有,出租給本大樓之住戶,每個車位每月新台幣2500元租金。子母車位每月新台幣4000元租金。
第 二十二 條 地下二層為法定停車位,其位置分配方式依社區需求停車位數量調整。停車位供給數量大於需求數量,承租人能自行協調相關停車位置時,由承租人自行安排調整,總幹事造冊送交管委會管理。
若於需求停車位數量大於供給數量,或承租人對車位位置有所爭議時,由管委會安排,需要車位住戶共同抽籤決定停車位置。
相關抽籤辦法與程序另委由管委會訂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地下二層為法定停車位承租人,不得將其車位轉租,一經發現即取消承租權。
第 三 章 臨時停車
第 二十四 條 住戶訪客如須停放車輛於住戶之停車位時,住戶須先向執勤警衛登記,領取臨時停車證(附件三),並確定淨空該停車位,訪客始得進入停車場,並停放該住戶之停車位。
第 二十五 條 管委會每月公佈地下二層法定停車位尚未出租之空車位,以提供住戶訪客來賓臨時停車之用。
計費方式二種:每小時收費三十元或二十四小時一百元。
第 二十六 條 住戶訪客如須停放車輛於地下二層法定停車位之空車位時,住戶須先向執勤警衛登記,領取臨時停車證,載明停車位號碼,繳付新台幣100元,於離場時結算費用相互找補差額,並應遵從警衛指引停放。
第 二十七 條 早、晚班警衛交接時,應清查地下停車場停放車輛數、檢查停車證。總幹事每日不定時核對警衛清查紀錄。管理委員會每周不定時輪派委員抽檢車輛進出紀錄,並核對臨時停車帳目。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二十八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送交住戶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 二十九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管理委員會,以議決補充解釋,並提修正案於住戶大會審查,以臻備其內容。
公佈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月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加強「江水藍特區」地下室停車場之管理,為維護社區安寧、與維持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在水一方江水藍特區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停車場區域是指本大樓地下室之地下一樓與地下二樓全部(詳如附件一圖之標示)。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本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執行單位由社區聘任之總幹事與物業管理公司派駐之警衛人員負責執行實施。
第 四 條 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僅限本大樓住戶用車,均須憑証通行,無証之車輛一律禁止入內。(如擅自闖入或違規停放者,由本大樓值勤警衛或總幹事報警拖離,相關拖吊費與保管費由違規停放車輛之車主負擔不得異議。)
第 五 條 汽車停車証(詳如附件二圖之標示)由管理委員會製作,每車乙枚(並於其上註明車位),以資識別,住戶不得擅自製作或複製。本停車証,應依規定放於車前左側擋風玻璃上,憑證通行。停車證如遺失,須經管理委員會審核,車主填具切結書補發,並酌收新台幣100元工本費。
開啟地下室自動鐵捲門遙控器一個,押金新台幣500元,於住戶搬遷或停止租約時,繳回管委會退還押金。
第 六 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不負保管責任,貴重物品勿留置車內,如有遺失一概自行負責。
第 七 條 本停車場內嚴禁喧吵以及開足引擎製造噪音,或者任何因暖車、待車開啟引擎之行為,免於因發廢棄而傷害他人健康。
第 八 條 車輛應依畫線停車格定位停放,不得越線或侵佔他人之停車位。
第 九 條 車輛進出之行使,均需減速慢行(15公里/小時),開近光燈,並依指示方向行駛,如有必要時也可按鳴喇叭警示,以策安全。
進出地下停車場在假日與晚間,車主駛離後應隨手關閉鐵捲門,保障社區門禁安全。
第 十 條 停車場內因駕駛之疏忽,而撞壞他人之車輛或公共設施時,須回復原狀,如有其他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 十一 條 除各車輛油箱隨車油料外,停車場內禁止儲存汽油及其他保養油料。如經發現,管委會立即通知消防單位予以取締,並將油品移置安全處所,相關手續費、移置費、保管費,由物主負擔,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 十二 條 停車場內不得堆放雜物,否則視同違規使用停車場,該堆放物件經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勘驗核定後,可將移置他處,相關手續費、移置費、保管費,由堆置物之物主負擔,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 十三 條 本停車場車輛停放,以一位一車為原則(子母車為以二輛為限),如住戶有兩輛車以上者,應向總幹事登記後,才可輪流停放,唯不得侵佔他人車位或車道;如經發現違規停車,由本大樓管理警衛或總幹事報警拖離,相關拖吊費與保管費由違規停放車輛之車主負擔,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 十四 條 車輛遇有故障,以致引擎起火時,應迅速用掛置於停車場內之滅火器處理外,並即通知值勤警衛協助處置,並即時通知其他車輛駛離,以免波及。
第 十五 條 車輛在停車場內拋錨時,應先通知警衛協助推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凡請修理車輛人員進入停車場修理時,應由車主陪同先向值勤警衛登記才可進入,於工作完畢後立即再向管理警衛登記後才離去)。
第 十六 條 住戶搬家、卸貨等情事,先到警衛室登記報備,再將貨車駛入地下室停車場,搬家、裝卸貨物之貨車不得妨礙車輛通行。
第 十七 條 兒童不得隨意單獨進入停車場,或在停車場內嬉戲。住戶非有必要請勿行走車道,因須進入停車場工作或處理回收資源物品時,請小心車輛往來與注意自身安全。
第 十八 條 所有進入本社區停車場之車輛皆應遵守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總幹事對於地下室停車場所停放之車輛應予造冊,內容詳細紀錄車號、車輛所有人姓名、地址、緊急連絡電話等相關資料,存放管委會處列入交接項目,以便管理。
第 二 章 定期停車
第 十九 條 本社區停車場地下一層為增設停車位,共計 個停車位。車位所有權附屬於主建物,不得單獨出售讓與所有權。
第 二十 條 本社區停車場地下一層車位所有人,如將車位租予其他住戶,應向管委會登記並辦理換證手續,以納入管理。車位並不得轉租於本大樓以外之住戶。
車位所有人每月繳納清潔管理費新台幣500元。出租車位之承租人如有欠繳應繳費用,車位所有人應負責繳納。
第 二十一 條 本社區停車場地下二層為法定停車位,共計 個停車位。所有權為本大樓所有權人共同共有,出租給本大樓之住戶,每個車位每月新台幣2500元租金。子母車位每月新台幣4000元租金。
第 二十二 條 地下二層為法定停車位,其位置分配方式依社區需求停車位數量調整。停車位供給數量大於需求數量,承租人能自行協調相關停車位置時,由承租人自行安排調整,總幹事造冊送交管委會管理。
若於需求停車位數量大於供給數量,或承租人對車位位置有所爭議時,由管委會安排,需要車位住戶共同抽籤決定停車位置。
相關抽籤辦法與程序另委由管委會訂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地下二層為法定停車位承租人,不得將其車位轉租,一經發現即取消承租權。
第 三 章 臨時停車
第 二十四 條 住戶訪客如須停放車輛於住戶之停車位時,住戶須先向執勤警衛登記,領取臨時停車證(附件三),並確定淨空該停車位,訪客始得進入停車場,並停放該住戶之停車位。
第 二十五 條 管委會每月公佈地下二層法定停車位尚未出租之空車位,以提供住戶訪客來賓臨時停車之用。
計費方式二種:每小時收費三十元或二十四小時一百元。
第 二十六 條 住戶訪客如須停放車輛於地下二層法定停車位之空車位時,住戶須先向執勤警衛登記,領取臨時停車證,載明停車位號碼,繳付新台幣100元,於離場時結算費用相互找補差額,並應遵從警衛指引停放。
第 二十七 條 早、晚班警衛交接時,應清查地下停車場停放車輛數、檢查停車證。總幹事每日不定時核對警衛清查紀錄。管理委員會每周不定時輪派委員抽檢車輛進出紀錄,並核對臨時停車帳目。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二十八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送交住戶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 二十九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管理委員會,以議決補充解釋,並提修正案於住戶大會審查,以臻備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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