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監視系統管理辦法

江水藍社區錄影監視系統調閱及設置管理辦法

公布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月 日

第 一 條 江水藍社區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設置、調閱影音資料,以維護社區治安,並兼顧住戶權益保障,特訂定「江水藍社區錄影監視系統調閱及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管理單位為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執行單位得以委外之專業錄影監視系統公司負責。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錄影監視系統,指針對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設置之攝錄影音設備,並嚴禁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設置,避免傷害人權。

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之影音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露。非依本辦法不得閱覽、複製、提前消毀、過期保存等行為。

第 四 條 管委會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就設置地點先行徵詢住戶意見。並經管委會議決通過後執行,同時應公布或公告設置錄影監視系統之地點、監視範圍、系統功能、畫面解析度、保存時間及其他必要等事項,讓住戶充分瞭解。

第 五 條 住戶對管委會選擇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地點有所異議時,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管委會陳明理由,管委會應以公聽會之方式,邀請其他住戶、異議住戶、執行廠商、有必要時亦可邀請鄉民代表、管區警員等人員列席,相互共同討論後,管委會方可決議,以杜爭端。

第 六 條 錄影監視系統主機放置本社區警衛室,除受委託執行之公司所派之管理維護人員外,其他人等一律不得操作使用該主機。
違反本條規定者,管委會應將其送警處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 七 條 管委會應委託專業錄影監視系統公司執行管理維護,同時簽訂委任契約,並應加附保密條款,加重該公司民事責任,保障住戶權益。

執行管理維護人員應熟悉錄影監視系統之操作並負責錄影影像調閱、列印、複製或其他方式保存數位影像之能力,以及防止其他人等擅自操作之加密保護能力。

相關委託執行公司進行維修得作業程序,委由管委會訂定之。

第 八 條 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音資料,除偵查案件需要調閱外,非因公務不得任意對外公開,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事,依有關法律追究相關違法人員任責任。

第 九 條 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音資料,如因調查犯罪嫌疑、交通事故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應由管委會決議,通知管理維護人員予以留存該影音資料,如無保存之必要之影音資料,予
日內銷毀。

第 十 條 因偵查案件需調閱影音資料,除司法機關、檢(調)機關、警察機關依職權調閱或複製外,不得提供他人調閱資料。

第 十一 條 其他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請調閱、複製影音資料。

第 十二 條 住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持警察機關開立之報案證明或交通事故證明。檢具身分證明或利害關係人證明等資料,提出申請調閱、複製影音資料。

第 十三 條 住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持警察機關備案證明,檢具身分證明或利害關係人證明等資料,提出申請調閱影音資料但不得複製影音資料。

住戶因個人事件因素,檢具身分證明,提出申請調閱影音資料但不得複製影音資料。

第 十四 條 管委會對下列影音資料提供後應限制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 經依法規核定應秘密事項或有礙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禁止公開者。
(二)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自然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對管委會同意提供但限制其公開之影音資料,申請人而後逕自公開時,一切法律責任由公開者自負,與管委會無涉。

第 十五 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申請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音資料,皆應填具申請書向管委會提出,管委會於三天內應予回覆。

相關影音資料調閱與複製程序及申請書之格式由管委會自訂。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送交住戶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管理委員會,以議決補充解釋,並提修正案於住戶大會審查,以臻備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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