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英國劍橋大學教授米里斯(JamesMirrlees),及加拿大籍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榮譽教授維克律(William、Vickrey),以「資訊不對稱下的誘因理論」,共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何謂「資訊不對稱」呢?例如,舊車市場中,買主對舊汽車的性能好壞並不清楚,但賣主本身則是相當清楚。公司老闆對售貨員是否努力工作促銷公司產品並不頂清楚,但售貨員自己可是心知肚明。立法院對行政院各機關單位預算編列是否浮濫,可說祇能捕風捉影,但各機關本身應是清楚的很。
(參考網址:ttp://wiki.planetoid.info/index.php/Information_Asymmetry)
言歸正傳,我們社區的決策核心的管理委員們是每年更迭一次,對社區裡的許多事務並不是很清楚,但是總幹事服務社區有十四年之久,應該是如數家珍。而社區委員的產生是採輪流制,所有住戶都有可能被輪到,因此屆時;委員們如何要克服這種資訊不對稱環境中,管好社區事務,做出正確決策呢?那就是很嚴峻的考驗囉!
因此如何克服這樣的問題,個人提出下列幾項建議:
一、 建構公布平台:資訊發布場所除了仰賴所謂公佈欄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將資訊透明化,放 置於網路上,讓想知道資訊的人隨時隨地可以取得,而不是仰賴少數人或某一個人。因 此;網路體系建構就非常重要。我們社區至今在總幹事辦公室都無網路體系,自然;如何 讓總幹事將資訊放上網路,那就是緣木求魚。因而我覺得急速將總幹事的辦公室網路系統 建置出來,才是當務之急。
主委常抱怨,當他接掌社區時,什麼資訊都無,而是他自己努力向他人求教下,才瞭解社區情況,此種情事非屬常態,應該有所終止的一天。所以期望主委與各位委員能將眼光放遠, 永續經營,速將總幹事管理作業數位化、透明化,這才是住戶之福。
或許有住戶反映,不會使用網路,或是網路不夠普及,憂心將來功能不彰, 我想那是多 慮,道理很簡單,你越不使用網路傳播資訊,住戶越不想學,也越不想裝設網路。這樣作法 只是對抗時代潮流,其結果是被時代淘汰。所以,社區也可以開一些網路使用的課程,讓不 會使用網路的奶奶、叔叔、阿姨們,有自我提升的機會,那比只能泡茶聊天說是非好多了, 各位住戶覺得呢!
二、 建構管理制度:有發布資訊平台,應該發布什麼資訊,又將是一項考驗, 我們社區至今, 相關管理規章尚付之闕如,要什麼就沒什麼,財務管理就連會計基本作業中的,「傳票憑 證」制度都沒有建立,有時真讓人汗顏。大家只想到做一些有得沒得工程,制度的缺失十幾 年來乏人問津,爭議問題時,只見秋毫之末卻不見輿薪,隔靴搔癢毫無助益。此次;要不是 主委向我詢問社區帳務問題,看到如此漏洞,那除了為自己怨嘆外,還真不知道該說些麼。
至於其他設備管理缺失,可能只是埋在火山下的問題,等待發現。因此;各項管理制度的建 構,與規章的訂定,都不要再虛宕時日,荒廢如此重要的工作了。
以上只是代表自己的感想,自己是身在社區之中之一份子,也難辭其咎。
2009年7月13日 星期一
不出席即解職?
社區管理委員,不出席管委會,是否該解職呢?這個問題最近困擾我們社區,因為管委會是採合議制,委員不來開會,許多事務就無法決議,社區興革大計將如何推動呢?
因此;有人主張委員幾次不出席管委員會,即自動解任。這是否恰當,個人有幾項看法,提供大家參考:
一、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於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委員,解職的部分除任期結束屆滿自動解任外,對於所謂不出席管委會,以此為不適任的條件成為解職的理由,倒是沒有規定。因此以社區自治原則,可以就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方式,用此為解職之根據,那是有其可行性,問題是;本社區規約與住戶大會有無這樣的規定或決議呢?顯然的也是沒有。
二、換句話說,是否在規約訂定時即有疏漏呢?不排除有此可能。然而;任何法律條文都有其疏漏之處,請記住一句話:「有限的條文,將永遠無法規範人類無窮的行為」。所以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不斷的修正,條文內容不斷的修補罅漏,否則就會有漏洞。
三、我們社區規約在當初訂定時,所設計管委會委員是用選舉方式產生,自然以法理而言,除非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中所謂消極條件(例如褫奪公權,或是無法自己處理財產之人,所謂禁治產者等情事)成就時,發生解任理由,准許解職外。不來出席管委會似乎不是法定理由。尤其選舉出來的委員,他與支持者之間,還是有其一定的契約關係(一般國家選舉中稱之為公法上的契約關係,但在公寓大廈管理中或許還有一層委任授權關係,法律上如何界定,我個人尚無發現專文討論,待進一步求證。)如果委員不適任(例如以不出席管委會為例)應透過住戶罷免程序,將其解職為當,否則管委會將被少數人所操控。
四、然而;我們社區從第五屆開始,委員的產生是以輪流制,今年正好一輪十年回到原點。所以十年中,許多委員都是被強迫中獎方式,一定要當委員,自然是心不甘、情不願出來服務,請問他們願意放棄自己私人事務,跑到社區來開會嗎?所以;管委會經常流會也是預料之中,不讓人感到意外囉。
五、因此;我個人觀點,若還是用輪流的方式產生委員,而委員不出席管委會,幾次之後(例如三次),成為解職的法定條件之一,我是支持的。若是選舉出來的委員,則就有其斟酌適當性,當然這些都需要修改規約為前提,其後方可行,不是少數人可恣意而為。
因此;有人主張委員幾次不出席管委員會,即自動解任。這是否恰當,個人有幾項看法,提供大家參考:
一、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於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委員,解職的部分除任期結束屆滿自動解任外,對於所謂不出席管委會,以此為不適任的條件成為解職的理由,倒是沒有規定。因此以社區自治原則,可以就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方式,用此為解職之根據,那是有其可行性,問題是;本社區規約與住戶大會有無這樣的規定或決議呢?顯然的也是沒有。
二、換句話說,是否在規約訂定時即有疏漏呢?不排除有此可能。然而;任何法律條文都有其疏漏之處,請記住一句話:「有限的條文,將永遠無法規範人類無窮的行為」。所以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不斷的修正,條文內容不斷的修補罅漏,否則就會有漏洞。
三、我們社區規約在當初訂定時,所設計管委會委員是用選舉方式產生,自然以法理而言,除非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中所謂消極條件(例如褫奪公權,或是無法自己處理財產之人,所謂禁治產者等情事)成就時,發生解任理由,准許解職外。不來出席管委會似乎不是法定理由。尤其選舉出來的委員,他與支持者之間,還是有其一定的契約關係(一般國家選舉中稱之為公法上的契約關係,但在公寓大廈管理中或許還有一層委任授權關係,法律上如何界定,我個人尚無發現專文討論,待進一步求證。)如果委員不適任(例如以不出席管委會為例)應透過住戶罷免程序,將其解職為當,否則管委會將被少數人所操控。
四、然而;我們社區從第五屆開始,委員的產生是以輪流制,今年正好一輪十年回到原點。所以十年中,許多委員都是被強迫中獎方式,一定要當委員,自然是心不甘、情不願出來服務,請問他們願意放棄自己私人事務,跑到社區來開會嗎?所以;管委會經常流會也是預料之中,不讓人感到意外囉。
五、因此;我個人觀點,若還是用輪流的方式產生委員,而委員不出席管委會,幾次之後(例如三次),成為解職的法定條件之一,我是支持的。若是選舉出來的委員,則就有其斟酌適當性,當然這些都需要修改規約為前提,其後方可行,不是少數人可恣意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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