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委員,不出席管委會,是否該解職呢?這個問題最近困擾我們社區,因為管委會是採合議制,委員不來開會,許多事務就無法決議,社區興革大計將如何推動呢?
因此;有人主張委員幾次不出席管委員會,即自動解任。這是否恰當,個人有幾項看法,提供大家參考:
一、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於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委員,解職的部分除任期結束屆滿自動解任外,對於所謂不出席管委會,以此為不適任的條件成為解職的理由,倒是沒有規定。因此以社區自治原則,可以就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方式,用此為解職之根據,那是有其可行性,問題是;本社區規約與住戶大會有無這樣的規定或決議呢?顯然的也是沒有。
二、換句話說,是否在規約訂定時即有疏漏呢?不排除有此可能。然而;任何法律條文都有其疏漏之處,請記住一句話:「有限的條文,將永遠無法規範人類無窮的行為」。所以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不斷的修正,條文內容不斷的修補罅漏,否則就會有漏洞。
三、我們社區規約在當初訂定時,所設計管委會委員是用選舉方式產生,自然以法理而言,除非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中所謂消極條件(例如褫奪公權,或是無法自己處理財產之人,所謂禁治產者等情事)成就時,發生解任理由,准許解職外。不來出席管委會似乎不是法定理由。尤其選舉出來的委員,他與支持者之間,還是有其一定的契約關係(一般國家選舉中稱之為公法上的契約關係,但在公寓大廈管理中或許還有一層委任授權關係,法律上如何界定,我個人尚無發現專文討論,待進一步求證。)如果委員不適任(例如以不出席管委會為例)應透過住戶罷免程序,將其解職為當,否則管委會將被少數人所操控。
四、然而;我們社區從第五屆開始,委員的產生是以輪流制,今年正好一輪十年回到原點。所以十年中,許多委員都是被強迫中獎方式,一定要當委員,自然是心不甘、情不願出來服務,請問他們願意放棄自己私人事務,跑到社區來開會嗎?所以;管委會經常流會也是預料之中,不讓人感到意外囉。
五、因此;我個人觀點,若還是用輪流的方式產生委員,而委員不出席管委會,幾次之後(例如三次),成為解職的法定條件之一,我是支持的。若是選舉出來的委員,則就有其斟酌適當性,當然這些都需要修改規約為前提,其後方可行,不是少數人可恣意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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