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委員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屆第六次委員會會議記錄
98.09.16
時間: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 晚上八點 地點:B1管理室
應到人數: 7人 實到人數:6人
出席委員:洪欽郎 麥良銘 吳佳津 余廷隆 余建亮 呂靜淑

一、總幹事報告:
1. 九月十一日A棟六樓,因給水管道間漏水,故修繕支出處理費用共計新台幣 1500元。
2. 污水馬達修繕更換,撥款單主委尚未核予用印。主委希望施作廠商提供馬達保證書與出廠證明,確認產品之品質,以維護本社區權益。
3. 有關總幹事辦公室資訊化事宜,現由副主委出面協助,下次會議中提出處理狀況報告。
4. 總幹事九月十九日要補假。
二、委員會討論決議事項:
1. 舉辦中秋晚會:
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星期六)晚上七點 。
地點:本社區中庭 。
方式:卡拉OK聯誼會及摸彩活動。
餐點:管委會比照往年傳統方式。
費用預估:使用資源回收回饋金餘額27000元。
2.召開本年度區分所有權會:
日期: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日)上午九點整。
地點:B1停車場
委員會提案:
A、下屆委員會之委員產生方式是以輪流制或選舉制?
B、當屆之副主委當成為下屆主委的職務,以利職務銜接。
C、當天有出席開會之住戶,每戶發放參佰元出席費。
3.重大工程估價單、請款單,需主委及兩位以上委員簽名,財委除外。
三、臨時動議:
1.本社區如有不緊急的維修工程,將項目規格公佈,讓住戶有機會參予招標。
安全門門弓器(六組、地點:AB棟頂樓左右側安全門及A棟五樓﹑十五樓安全門)、大門鎖(一組、地點:A 棟頂樓右側安全門)、警衛室窗戶門弓器(兩組)更新。總計九組,公告三天,相同品質同樣價格下,住戶推薦廠商優先採購。

2.定存單、每月活期存款影印公告。



2009年9月16日 星期三

相約facebook見

在facebook江水藍部落格建立社團網頁(見下圖),歡迎鄰居們一起加入,成為facebook成員後,搜尋'在水一方江水藍社區'.就可進入社團網頁,大家一起討論社區事宜.









2009年8月29日 星期六

油煙味令人作噁

有住戶反映,半夜聞到令人作噁油煙味,若其他住戶也發現此問題,請速與王總幹事連絡,找出源頭,由管委會出面請環保機關處理。以下是住戶來函:

您好:
近三個月來,不時在半夜23點~凌晨2點,有令人作噁的濃濃油煙味四竄,從一樓中庭就聞的到。在經濟不景氣、電價高漲的時代,原本開窗吹電風扇就可以,卻不得不緊閉門窗開冷氣!相信影響的住戶一定很多,可否請管委會協調處理。
16號5F

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洪主委養生諍言

人生無常,國土危脆 ,居安思危,防患未然


各位社區住戶大家好:
此次莫拉克颱風,經大眾媒體傳播,重創台灣南部,承受災害,大家有目共睹,以下為本人幾項建議事項

1 .多積存儲備飲用水,本人建議用茶葉冷泡,儲存冰箱, 50c.c.冷開水加 1公克茶葉,以此比例累算,冰鎮越久(七天以上)風味越佳,加蜂蜜、 檸檬汁和冰塊,更是高級飲品。茶葉渣更是不可丟棄,可二次利用,加 入熱開水沖泡,甘甜回味、口齒留香。茶也是一種藥,可增加人體免 疫系統功能,促進新陳代謝。希望各位住戶買道地的台灣茶葉,價格不是重點,健康是一輩子的;不喝茶的住戶,建議以水果醋替代,經驗 告誡:人不生一場大病、歷經一場災難,是無法體驗生命的可貴 (SARS、瘟疫)不可輕視、懈怠。

2 .如遇地震,請各位住戶切記,首先一定要把家中大門趕快打開,就算衣 衫不整,也要迅速打開家裡大門,因地震是瞬間發生而“不等人”。我們社區住戶大門都是鐵製,怕地震發生時,搖擺不定,可能會把鐵門卡住(演變成卡門),後果用智慧冥想。

3 .現代都市建築、陽台、造型,建議自己DIY,種植花茵、草卉、樹木,令人產生喜悅,讓心靈舒暢,取代鐵窗恐懼與心理壓力。物質財富易於擁有,但屬於精神的財富卻不易擁有,人在世間所擁有的 一 切只是短暫的使用權,而不是永恆的所有權。

4 .本貼於江水藍社區網站。


敬祝
闔家平安


12號9樓 洪欽郎 敬上
2009,Aug,13(四),



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八里獎學金規定

臺北縣八里鄉考取或甄試錄取公立高中(職、五專)、大學(含公立二年制及四年制技術學院)及公、私立研究所獎學金發放辦法

一、主旨:為鼓勵本鄉子弟積極向學,提昇教育素質,特訂定本考錄 取獎學金發放辦法。

二、說明:(一)為鼓勵本鄉學子積極勤奮向學,以提昇本鄉學生素質,增進本鄉人口學術水準,以加強其將來服務社會,為國家奉獻之能力。(二)經費來源:由八里鄉下罟子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回饋金支應。

三、獎學金種類及金額:(一)考取或甄試錄取公立高中(職)者,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貳仟元整。(二)考取或甄試錄取公立大學(含公立二年制及四年制技術學院)者,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參仟元整。(三)考取或甄試錄取公私立研究所者,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前三項考錄取者,不含考取或甄試錄取進修及補習教育學校者,如:空中大學、各級學校附設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學士班、進修學分班等。

四、獎學金發放對象及條件:需設籍本鄉達六個月以上之學子(依申請日期當年八月二十日以前,設籍本鄉並辦竣戶籍登記達六個月以上者)。

五、申請受理日期:每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九月二十日止(逾期視同放棄,恕不受理)。

六、申請應檢附文件:當年度考錄取通知單影本、辦妥註冊繳費單據影本、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各乙份,於受理期間,逕向本所社政課2610-2621分機228紀先生提出申請。

七、本辦法經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連結:http://www.bali.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185880

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資訊不足的決策

一九九六年英國劍橋大學教授米里斯(JamesMirrlees),及加拿大籍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榮譽教授維克律(William、Vickrey),以「資訊不對稱下的誘因理論」,共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

何謂「資訊不對稱」呢?例如,舊車市場中,買主對舊汽車的性能好壞並不清楚,但賣主本身則是相當清楚。公司老闆對售貨員是否努力工作促銷公司產品並不頂清楚,但售貨員自己可是心知肚明。立法院對行政院各機關單位預算編列是否浮濫,可說祇能捕風捉影,但各機關本身應是清楚的很。
(參考網址:ttp://wiki.planetoid.info/index.php/Information_Asymmetry)

言歸正傳,我們社區的決策核心的管理委員們是每年更迭一次,對社區裡的許多事務並不是很清楚,但是總幹事服務社區有十四年之久,應該是如數家珍。而社區委員的產生是採輪流制,所有住戶都有可能被輪到,因此屆時;委員們如何要克服這種資訊不對稱環境中,管好社區事務,做出正確決策呢?那就是很嚴峻的考驗囉!

因此如何克服這樣的問題,個人提出下列幾項建議:

一、 建構公布平台:資訊發布場所除了仰賴所謂公佈欄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將資訊透明化,放 置於網路上,讓想知道資訊的人隨時隨地可以取得,而不是仰賴少數人或某一個人。因 此;網路體系建構就非常重要。我們社區至今在總幹事辦公室都無網路體系,自然;如何 讓總幹事將資訊放上網路,那就是緣木求魚。因而我覺得急速將總幹事的辦公室網路系統 建置出來,才是當務之急。

主委常抱怨,當他接掌社區時,什麼資訊都無,而是他自己努力向他人求教下,才瞭解社區情況,此種情事非屬常態,應該有所終止的一天。所以期望主委與各位委員能將眼光放遠, 永續經營,速將總幹事管理作業數位化、透明化,這才是住戶之福。

或許有住戶反映,不會使用網路,或是網路不夠普及,憂心將來功能不彰, 我想那是多 慮,道理很簡單,你越不使用網路傳播資訊,住戶越不想學,也越不想裝設網路。這樣作法 只是對抗時代潮流,其結果是被時代淘汰。所以,社區也可以開一些網路使用的課程,讓不 會使用網路的奶奶、叔叔、阿姨們,有自我提升的機會,那比只能泡茶聊天說是非好多了, 各位住戶覺得呢!

二、 建構管理制度:有發布資訊平台,應該發布什麼資訊,又將是一項考驗, 我們社區至今, 相關管理規章尚付之闕如,要什麼就沒什麼,財務管理就連會計基本作業中的,「傳票憑 證」制度都沒有建立,有時真讓人汗顏。大家只想到做一些有得沒得工程,制度的缺失十幾 年來乏人問津,爭議問題時,只見秋毫之末卻不見輿薪,隔靴搔癢毫無助益。此次;要不是 主委向我詢問社區帳務問題,看到如此漏洞,那除了為自己怨嘆外,還真不知道該說些麼。

至於其他設備管理缺失,可能只是埋在火山下的問題,等待發現。因此;各項管理制度的建 構,與規章的訂定,都不要再虛宕時日,荒廢如此重要的工作了。


以上只是代表自己的感想,自己是身在社區之中之一份子,也難辭其咎。

2009年7月13日 星期一

不出席即解職?

社區管理委員,不出席管委會,是否該解職呢?這個問題最近困擾我們社區,因為管委會是採合議制,委員不來開會,許多事務就無法決議,社區興革大計將如何推動呢?
因此;有人主張委員幾次不出席管委員會,即自動解任。這是否恰當,個人有幾項看法,提供大家參考:

一、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於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委員,解職的部分除任期結束屆滿自動解任外,對於所謂不出席管委會,以此為不適任的條件成為解職的理由,倒是沒有規定。因此以社區自治原則,可以就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方式,用此為解職之根據,那是有其可行性,問題是;本社區規約與住戶大會有無這樣的規定或決議呢?顯然的也是沒有。

二、換句話說,是否在規約訂定時即有疏漏呢?不排除有此可能。然而;任何法律條文都有其疏漏之處,請記住一句話:「有限的條文,將永遠無法規範人類無窮的行為」。所以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不斷的修正,條文內容不斷的修補罅漏,否則就會有漏洞。

三、我們社區規約在當初訂定時,所設計管委會委員是用選舉方式產生,自然以法理而言,除非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中所謂消極條件(例如褫奪公權,或是無法自己處理財產之人,所謂禁治產者等情事)成就時,發生解任理由,准許解職外。不來出席管委會似乎不是法定理由。尤其選舉出來的委員,他與支持者之間,還是有其一定的契約關係(一般國家選舉中稱之為公法上的契約關係,但在公寓大廈管理中或許還有一層委任授權關係,法律上如何界定,我個人尚無發現專文討論,待進一步求證。)如果委員不適任(例如以不出席管委會為例)應透過住戶罷免程序,將其解職為當,否則管委會將被少數人所操控。

四、然而;我們社區從第五屆開始,委員的產生是以輪流制,今年正好一輪十年回到原點。所以十年中,許多委員都是被強迫中獎方式,一定要當委員,自然是心不甘、情不願出來服務,請問他們願意放棄自己私人事務,跑到社區來開會嗎?所以;管委會經常流會也是預料之中,不讓人感到意外囉。

五、因此;我個人觀點,若還是用輪流的方式產生委員,而委員不出席管委會,幾次之後(例如三次),成為解職的法定條件之一,我是支持的。若是選舉出來的委員,則就有其斟酌適當性,當然這些都需要修改規約為前提,其後方可行,不是少數人可恣意而為。

2009年6月30日 星期二

知無奈安之若命

社區管委會29號討論兩則管理規章,因委員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七位委原只出席三位),這樣結果我個人也不感意外,委員會只能改以座談會方式聊天,大家交換一些個人想法,自己也提供一篇文章(內容以後再討論),想化解一些大家對社區事務不同的認知,以便日後建立共識。主委似乎有點惆悵,想為社區做一些事情,但都不能如願,反倒是被住戶指責不是,心境鬱卒萬分,是可以感覺到的。
早在七、八年前我就有感同身受,當時社區的改革阻力重重,利益之間犬牙交錯,許多積弊盤根錯節,想挺身出來整頓,背後卻被人毀謗。因而;自己改變一些想法,從主動介入社區事務變成被動幫忙式,因而;往後歷屆許多委員來向我詢問社區的一些問題時,我都開宗明義的說:「我是個很鄉愿的人,不要對我太多的期待,對社區的變革也不要期望太高」。結果看得出,這些參與者不是同流合污,就是知難而退。
在莊子德充符篇中有句話:「知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當無法改變環境時,那只能適應環境,這就是所謂大尺度宏觀面非個人以狗吠火車方式可解決,當然也不是說因此就隨波逐流,那小尺度「和而不同」道義是非的矜持,仍是有其存在之價值與功能。這潛在的力量,就是所謂降服「魔戒」虛室生白的正道之力。

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監視系統管理辦法

江水藍社區錄影監視系統調閱及設置管理辦法

公布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月 日

第 一 條 江水藍社區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設置、調閱影音資料,以維護社區治安,並兼顧住戶權益保障,特訂定「江水藍社區錄影監視系統調閱及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管理單位為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執行單位得以委外之專業錄影監視系統公司負責。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錄影監視系統,指針對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設置之攝錄影音設備,並嚴禁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設置,避免傷害人權。

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之影音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露。非依本辦法不得閱覽、複製、提前消毀、過期保存等行為。

第 四 條 管委會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就設置地點先行徵詢住戶意見。並經管委會議決通過後執行,同時應公布或公告設置錄影監視系統之地點、監視範圍、系統功能、畫面解析度、保存時間及其他必要等事項,讓住戶充分瞭解。

第 五 條 住戶對管委會選擇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地點有所異議時,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管委會陳明理由,管委會應以公聽會之方式,邀請其他住戶、異議住戶、執行廠商、有必要時亦可邀請鄉民代表、管區警員等人員列席,相互共同討論後,管委會方可決議,以杜爭端。

第 六 條 錄影監視系統主機放置本社區警衛室,除受委託執行之公司所派之管理維護人員外,其他人等一律不得操作使用該主機。
違反本條規定者,管委會應將其送警處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 七 條 管委會應委託專業錄影監視系統公司執行管理維護,同時簽訂委任契約,並應加附保密條款,加重該公司民事責任,保障住戶權益。

執行管理維護人員應熟悉錄影監視系統之操作並負責錄影影像調閱、列印、複製或其他方式保存數位影像之能力,以及防止其他人等擅自操作之加密保護能力。

相關委託執行公司進行維修得作業程序,委由管委會訂定之。

第 八 條 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音資料,除偵查案件需要調閱外,非因公務不得任意對外公開,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事,依有關法律追究相關違法人員任責任。

第 九 條 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音資料,如因調查犯罪嫌疑、交通事故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應由管委會決議,通知管理維護人員予以留存該影音資料,如無保存之必要之影音資料,予
日內銷毀。

第 十 條 因偵查案件需調閱影音資料,除司法機關、檢(調)機關、警察機關依職權調閱或複製外,不得提供他人調閱資料。

第 十一 條 其他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請調閱、複製影音資料。

第 十二 條 住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持警察機關開立之報案證明或交通事故證明。檢具身分證明或利害關係人證明等資料,提出申請調閱、複製影音資料。

第 十三 條 住戶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持警察機關備案證明,檢具身分證明或利害關係人證明等資料,提出申請調閱影音資料但不得複製影音資料。

住戶因個人事件因素,檢具身分證明,提出申請調閱影音資料但不得複製影音資料。

第 十四 條 管委會對下列影音資料提供後應限制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 經依法規核定應秘密事項或有礙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禁止公開者。
(二)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自然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對管委會同意提供但限制其公開之影音資料,申請人而後逕自公開時,一切法律責任由公開者自負,與管委會無涉。

第 十五 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申請錄影監視系統其所攝錄儲存之影音資料,皆應填具申請書向管委會提出,管委會於三天內應予回覆。

相關影音資料調閱與複製程序及申請書之格式由管委會自訂。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送交住戶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管理委員會,以議決補充解釋,並提修正案於住戶大會審查,以臻備其內容。

停車場管理辦法

在水一方江水藍特區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

公佈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月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加強「江水藍特區」地下室停車場之管理,為維護社區安寧、與維持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在水一方江水藍特區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停車場區域是指本大樓地下室之地下一樓與地下二樓全部(詳如附件一圖之標示)。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本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執行單位由社區聘任之總幹事與物業管理公司派駐之警衛人員負責執行實施。

第  四  條 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僅限本大樓住戶用車,均須憑証通行,無証之車輛一律禁止入內。(如擅自闖入或違規停放者,由本大樓值勤警衛或總幹事報警拖離,相關拖吊費與保管費由違規停放車輛之車主負擔不得異議。)

第  五  條 汽車停車証(詳如附件二圖之標示)由管理委員會製作,每車乙枚(並於其上註明車位),以資識別,住戶不得擅自製作或複製。本停車証,應依規定放於車前左側擋風玻璃上,憑證通行。停車證如遺失,須經管理委員會審核,車主填具切結書補發,並酌收新台幣100元工本費。
開啟地下室自動鐵捲門遙控器一個,押金新台幣500元,於住戶搬遷或停止租約時,繳回管委會退還押金。


第  六  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不負保管責任,貴重物品勿留置車內,如有遺失一概自行負責。

第  七  條 本停車場內嚴禁喧吵以及開足引擎製造噪音,或者任何因暖車、待車開啟引擎之行為,免於因發廢棄而傷害他人健康。

第  八  條 車輛應依畫線停車格定位停放,不得越線或侵佔他人之停車位。

第  九  條 車輛進出之行使,均需減速慢行(15公里/小時),開近光燈,並依指示方向行駛,如有必要時也可按鳴喇叭警示,以策安全。

進出地下停車場在假日與晚間,車主駛離後應隨手關閉鐵捲門,保障社區門禁安全。

第  十  條 停車場內因駕駛之疏忽,而撞壞他人之車輛或公共設施時,須回復原狀,如有其他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 十一 條 除各車輛油箱隨車油料外,停車場內禁止儲存汽油及其他保養油料。如經發現,管委會立即通知消防單位予以取締,並將油品移置安全處所,相關手續費、移置費、保管費,由物主負擔,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 十二 條 停車場內不得堆放雜物,否則視同違規使用停車場,該堆放物件經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勘驗核定後,可將移置他處,相關手續費、移置費、保管費,由堆置物之物主負擔,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 十三 條 本停車場車輛停放,以一位一車為原則(子母車為以二輛為限),如住戶有兩輛車以上者,應向總幹事登記後,才可輪流停放,唯不得侵佔他人車位或車道;如經發現違規停車,由本大樓管理警衛或總幹事報警拖離,相關拖吊費與保管費由違規停放車輛之車主負擔,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 十四 條 車輛遇有故障,以致引擎起火時,應迅速用掛置於停車場內之滅火器處理外,並即通知值勤警衛協助處置,並即時通知其他車輛駛離,以免波及。

第 十五 條 車輛在停車場內拋錨時,應先通知警衛協助推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凡請修理車輛人員進入停車場修理時,應由車主陪同先向值勤警衛登記才可進入,於工作完畢後立即再向管理警衛登記後才離去)。

第 十六 條 住戶搬家、卸貨等情事,先到警衛室登記報備,再將貨車駛入地下室停車場,搬家、裝卸貨物之貨車不得妨礙車輛通行。

第 十七 條 兒童不得隨意單獨進入停車場,或在停車場內嬉戲。住戶非有必要請勿行走車道,因須進入停車場工作或處理回收資源物品時,請小心車輛往來與注意自身安全。

第 十八 條 所有進入本社區停車場之車輛皆應遵守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總幹事對於地下室停車場所停放之車輛應予造冊,內容詳細紀錄車號、車輛所有人姓名、地址、緊急連絡電話等相關資料,存放管委會處列入交接項目,以便管理。

第 二 章 定期停車

第 十九 條 本社區停車場地下一層為增設停車位,共計 個停車位。車位所有權附屬於主建物,不得單獨出售讓與所有權。

第 二十 條 本社區停車場地下一層車位所有人,如將車位租予其他住戶,應向管委會登記並辦理換證手續,以納入管理。車位並不得轉租於本大樓以外之住戶。

車位所有人每月繳納清潔管理費新台幣500元。出租車位之承租人如有欠繳應繳費用,車位所有人應負責繳納。

第 二十一 條 本社區停車場地下二層為法定停車位,共計 個停車位。所有權為本大樓所有權人共同共有,出租給本大樓之住戶,每個車位每月新台幣2500元租金。子母車位每月新台幣4000元租金。

第 二十二 條 地下二層為法定停車位,其位置分配方式依社區需求停車位數量調整。停車位供給數量大於需求數量,承租人能自行協調相關停車位置時,由承租人自行安排調整,總幹事造冊送交管委會管理。

若於需求停車位數量大於供給數量,或承租人對車位位置有所爭議時,由管委會安排,需要車位住戶共同抽籤決定停車位置。

相關抽籤辦法與程序另委由管委會訂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地下二層為法定停車位承租人,不得將其車位轉租,一經發現即取消承租權。

第 三 章 臨時停車

第 二十四 條 住戶訪客如須停放車輛於住戶之停車位時,住戶須先向執勤警衛登記,領取臨時停車證(附件三),並確定淨空該停車位,訪客始得進入停車場,並停放該住戶之停車位。

第 二十五 條 管委會每月公佈地下二層法定停車位尚未出租之空車位,以提供住戶訪客來賓臨時停車之用。

計費方式二種:每小時收費三十元或二十四小時一百元。

第 二十六 條 住戶訪客如須停放車輛於地下二層法定停車位之空車位時,住戶須先向執勤警衛登記,領取臨時停車證,載明停車位號碼,繳付新台幣100元,於離場時結算費用相互找補差額,並應遵從警衛指引停放。

第 二十七 條 早、晚班警衛交接時,應清查地下停車場停放車輛數、檢查停車證。總幹事每日不定時核對警衛清查紀錄。管理委員會每周不定時輪派委員抽檢車輛進出紀錄,並核對臨時停車帳目。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二十八 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送交住戶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 二十九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管理委員會,以議決補充解釋,並提修正案於住戶大會審查,以臻備其內容。